8月28日,活力吉阳在海南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新闻发布会(第六十三场)上获悉,三亚市疫情基本得到控制。
疫情防控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每个人都是第一责任人
为巩固来之不易的疫情防控成果
活力吉阳综合整理
典型案例和违法行为
希望广大居民群众引以为戒
积极履行防疫责任和义务
严格遵守疫情防控各项规定
共同筑牢健康安全防线
↓↓↓
01
三亚公布3起价格违法违规典型案例
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消息,8月1日至8月26日,该局累计移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价格违法案件线索59宗,其中将3起典型案例予以公开曝光,并要求广大经营者引以为戒,严格守法经营。
01
三亚凤凰立某便利店哄抬价格案
8月22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单内容对三亚凤凰立某便利店开展检查,检查发现:该店在7月26日至8月1日期间,销售袋装康师傅红烧牛肉面的价格为3元每袋,此前最近一次进货日期为7月8日,进货价格为55.1元每箱(每箱数量为24袋),进销差价率约为30.43%;8月21日上述方便面的销售价格为3.5元每袋,此前最近一次进货日期为8月20日,进货价格为57元每箱(每箱数量为24袋),进销差价率约为47.06%,大于39.56%,涉嫌哄抬方便面价格,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规定,已将该违法线索发函移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处理。
02
海棠湾合某意大米店未明码标价案
8月24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海棠湾合某意大米店开展检查时发现,该店正在销售的中国红淮南香米等商品未明码标价,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规定,已将该违法线索发函移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处理。
03
海棠湾黄某雄猪肉摊未明码标价及无照经营案
8月24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海棠区林旺北安置区黄某雄猪肉摊进行检查,发现该单位现场销售的猪肉未明码标价,且经营者无法提供营业执照,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已将该违法线索发函移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处理。
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5人被三亚警方行政处罚
近日,三亚警方查处3起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案件,行政处罚5人。
8月23日10时许,天涯分局新居派出所组织警力在儋州社区开展疫情防控巡查时,发现儋州社区铁路东巷的盛某某超市和惠某某店违反疫情防控规定擅自开店营业,并劝说商铺经营人员李某俊、汤某娇、盛某兰停止营业,期间该3人拒不听从民警劝阻继续开门营业。民警随即依法将李某俊、汤某娇、盛某兰传唤回派出所接受调查。
经询问,违法行为人李某俊(男,48岁)、汤某娇(女,45岁)、盛某兰(女,39岁)如实陈述其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违法行为。
目前,天涯分局依法对李某俊等3人分别作出行政拘留5日处罚。
↑违法行为人现场指认
↑违法行为人现场指认
8月25日00时30分许,吉阳分局荔枝沟派出所接到吉阳区南丁村委会疫情防控卡点工作人员报警称,有2名男子违反疫情防控规定私自外出,拒不听从工作人员劝说。接报后,民警立即赶到现场将王某、童某芳传唤回派出所接受调查。
经询问,违法行为人王某(男,24岁)、童某芳(男,44岁)如实陈述其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违法行为。
目前,吉阳分局依法对王某、童某芳予以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人童某芳
↑违法行为人王某
警方提示
疫情防控,人人有责,请广大群众自觉遵守疫情防控相关法律规定和相关要求,对扰乱防疫秩序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查处,群众如发现此类违法犯罪活动,可拨打110积极举报。
来源:综合三亚警方、三亚日报微信公众号
主编:张 晨
审核:符 聪
编辑:罗 娟
设计:关万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