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依法追究违反疫情防控相关规定
行为责任的通告
为有效应对当前疫情形势,落实疫情防控措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对疫情防控中危害社会公共安全、扰乱疫情防控工作秩序的下列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来(返)区人员未按规定落实报备要求的;
二、所有在我区人员,无正当理由不按要求参加统一组织的核酸检测,冒用他人信息、代替他人进行核酸检测,重点人员和风险人员未按规定落实核酸检测(含落地检)要求的;
三、瞒报谎报病情、旅居史、接触史、行踪轨迹涉疫信息的,不配合流调人员开展流调的,协助他人逃避疫情防控检查措施的;
四、进入公共办公区域、住宅小区、景区、集贸市场、劳务市场、建材市场、购物场所、宾馆酒店和小旅馆、小餐饮、出租房、网约房、洗浴场所、民宿等公共场所,以及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不按规定佩戴口罩、拒不配合一扫二看三查四测五报备的;
五、各类主体违反疫情防控责任要求,未落实员工定期核酸检测责任、虚报瞒报核酸检测结果的,不按规定张贴场所码、不执行一扫二看三查四测五报备的,不如实记录上传用工人员信息的,隐瞒旅客入住信息的,未经审批私自举行聚集性活动的;
六、处于集中隔离、居家隔离、居家健康监测期间的人员、管控区域内居民,拒不配合管理、擅自聚集、外出的;
七、扰乱医疗、防疫工作秩序,故意伤害或者采取暴力以及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恐吓医务人员、防疫工作人员,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故意损毁医疗、防疫财产及设施的;
八、编造虚假信息,在网络及其他公众场合传播散布谣言的;
九、拒不执行有关疫情防控的决定、命令,或者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扰乱社会秩序和疫情防控工作的。
对具有上述行为的,将视情节,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经营主体因未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措施而造成疫情传播风险的,需承担因此引发的人员隔离、核酸检测等相关费用。
请广大居民从保护自身和公众利益出发,自觉遵守疫情防控相关规定,积极主动做好配合落实工作。
特此通告。
高新区党工委统筹疫情防控和
经济运行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
2022年10月28日
编辑:钟少华
来源:高新区党工委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运行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
潍坊高新区发布综合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