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被刑事立案!违反报备、居家监测等防疫规定
日前,信丰县在新冠肺炎疫情重点人员排查中,发现刘某某、肖某某违反疫情防控相关规定,给全县疫情防控工作造成风险隐患,信丰警方已对该二人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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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近日,刘某某(男,31岁)从外省进入信丰,在明知有疫情风险地区旅居史和有关疫情防控要求的情况下,在入县报备中隐瞒部分行程,并在我县社区干部多次通知、督促的情况下,仍恶意逃避核酸检测,在居家健康监测期间违反相关规定,擅自外出工作,并出入宾馆、酒店等人员密集场所会友聚餐,造成疫情传播风险,经依法调查,刘某某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信丰警方已对刘某某立案侦查,并将依法对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等待他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02
近日,肖某某(男,47岁)从外省进入信丰时,违反有关疫情防控规定,恶意逃避疫情防控措施,未落实主动报备,造成疫情传播风险,经依法调查,肖某某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信丰警方将依法对其予以,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五)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来源:信丰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