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发展对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的影响

2022年12月26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公告称,经国务院批准,自2023年1月8日起,解除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采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至此,从2020年1月20日起开始实施的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乙类传染病、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予以解除。本文将对新型冠状病毒由乙类甲管到乙类乙管对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的影响做简要阐述。

一、刑法对于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调整范围的变化

2020年12月26日刑法第十一次修正,将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由原来的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修改为引起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增加了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调整范围,即由甲类传染病扩大到甲类传染病和乙类甲管传染病。

二、传染病种类划分的法律依据

2013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将鼠疫、霍乱确定为甲类传染病,将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确定为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的乙类传染病,并不包含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但同时规定需要采取(或解除)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乙类传染病种类,可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经国务院批准后可以公布、实施。正是基于该规定,国家卫健委公布于2020年1月20日起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乙类传染病,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于2023年1月8日起解除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采取的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对于设定或解除乙类甲管传染病种类权限的规定是否符合立法法,本文不做评论。但实际的结果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关于乙类甲管传染病种类范围做出了修改。

综上,刑法增加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调整范围为导致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有传播危险的行为入刑提供了法律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为新型冠状病毒设定为乙类甲管传染病提供了法律依据。因此,对于2020年12月26日之后至2023年1月8日期间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行为应当按照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但是截至2023年1月8日未作出生效判决的,依据从旧兼从轻的原则,不宜再认定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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