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的提出」
虽然新冠疫情已恢复「乙类乙管」,但不少用人单位的经营遭受了很大的影响,加上外部经济环境不理想,运营变得愈发艰难。
那么受疫情影响,企业可以自行决定停工停产吗?
「法律解答」
有争议。
第一种观点认为,企业停工、停产必须具备客观原因,比如企业因受到国家政策、新冠疫情或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影响导致停产停工。企业不得以内部原因为由停工停产。
第二种观点认为,停工、停产属于企业的内部管理权,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生产经营情况决定是否需要停工、停产。企业停工、停产必须具备正当性、合理性,不能具有针对性,不能仅针对部分劳动者进行停产停工,变相调低降低部分劳动者的薪资。
笔者倾向于第二种,企业停工停产应当符合法定程序。
我国现有劳动法律法规以及政策性文件均没有规定用人单位何等情形可以停工停产,究其原因在于考虑到用人单位可能滥用该等权利而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但实践中不乏有企业系由于行业周期性、季节性等特征进行停工、停产的原因,因此进行一刀切则有失偏颇,而且法律并没有禁止用人单位停工、停产。
再者,用人单位自行决定停工、停产按照《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给予劳动者发放工资报酬以及生活费符合法律规定。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 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另外,企业倘若符合歇业条件,可以进行歇业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原因造成经营困难的,市场主体可以自主决定在一定时期内歇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市场主体应当在歇业前与职工依法协商劳动关系处理等有关事项。
市场主体应当在歇业前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登记机关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歇业期限、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等信息。
市场主体歇业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市场主体在歇业期间开展经营活动的,视为恢复营业,市场主体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市场主体歇业期间,可以以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代替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
由此可见,倘若用人单位在停工停产前依法与劳动者协商处理劳动关系,符合歇业条件的情况下,完全可以进行停工停产,也可以部分进行停工停产。
但是用人单位在停工停产前没有经过法定程序,民主协商,自行决定停工、停产,没有与劳动者协商处理停工停产时的工资报酬,或以歇业为名另起炉灶,或以歇业为名仍在经营等情形,或符合法定清算、法定破产情形而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那么仍将可能面临支付经济金、拖欠工资报酬等的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