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出台
《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缴费和待遇
相关工作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的重要决策部署,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7号)要求,解决部分企业因员工无法正常上班、无法正常办理社会保险相关业务等问题,最大程度降低现场集中办理业务带来的交叉感染风险,稳定企业和参保人信心,保障企业和参保人权益,确保疫情防控期间我省社会保险缴费和待遇相关工作平稳有序。2月2日,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联合印发了《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缴费和待遇相关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函[2020]24号),通知明确规定:
● 对于受疫情影响的用人单位,无法按时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的,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缴费,期间不加收滞纳金。
● 疫情期间用人单位、灵活就业人员、城乡居民未按时办理参保缴费登记、申报缴款、待遇申领等业务的,允许疫情结束后补办,延长期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待遇正常享受,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补办应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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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编发:广东省税务局办公室
广东省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税收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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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