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疫情时代数字技术的负责任应用体系

苗争鸣

清华大学战略与安全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国际关系学系博士后

尹西明

北京理工大学管理与经济学院助理教授

陈琪

清华大学战略与安全研究中心副主任,国际关系学系教授

摘要:全球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暴发后,数字技术被规模化应用于疫情防控领域,为精准有效防控疫情、保障人民生命安全和推进复工复产发挥了至关重要作用。但随着后疫情时代的到来,全球范围内数字技术呈现增量化乃至过度应用的趋势,潜在风险日益凸显。部分未经充分论证的技术部署,加速物理世界数字化和虚拟化进程的同时,会带来技术反噬的隐患。后疫情时代,需统筹发展与安全,全过程秉持责任式创新理念,通过初始阶段的科学论证机制、应用阶段的实践检验机制与反馈阶段的动态纠偏机制的系统性整合,建构负责任的数字技术应用治理体系,从技术后撤、法律前置、政策平衡和理念向善等维度推进数字技术负责任应用与治理,保障数字中国行稳致远。

关键词:后疫情时代;数字技术;责任式创新;数字治理;系统优化

引言

全球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在短时间内显著改变社会运转形态,在此期间人类物理世界活动锐减,数字技术被大规模嵌入社会治理,出现技术治理赤字和失灵现象。政府部门、医疗机构、商业公司等行为体,将各类数字技术大规模部署融合使用,以便精准防控疫情,保障社会的稳定运行。数字技术的广泛应用赋能疫情防控与生产生活的恢复进程。但也有学者指出,技术过度使用,出现个人活动轨迹数据被大量设备收集却缺乏保护,网络基础设施匮乏地区与外界隔阂严重,以及人类对数据过度依赖等问题,产生过度应用技术冲击原有社会运转模式等挑战。技术过度使用,是指技术的规模化应用超过社会需求或侵犯了隐私,甚至某些行为体不合时宜地使用尚存争议的技术,但忽略技术的风险边界,超越目前人类所能够承受技术风险的能力,会给普通民众生活、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和国家安全带来潜在风险。在后疫情时代,需反思如何减轻技术跃进式应用产生的消极影响。由于公共安全问题关乎国家稳定与全民健康,让渡部分个人权利维持社会安稳,合乎法理情理。但有必要在疫情结束后,及时评估部分技术的过度使用及其潜在风险,将疫情期间规模化、应急化、争议化的部分技术,经过程序规范后再行部署,减轻乃至消除疫情期间技术应急使用衍生的潜在消极影响。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这次抗击新冠肺炎疫情,是对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一次大考,针对这次疫情暴露出来的短板和不足,抓紧补短板、堵漏洞、强弱项,并在2021年10月18日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时指出,要完善数字经济治理体系,健全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完善体制机制,提高我国数字经济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2022年政府工作报告也提出要强化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一系列政策文件,从顶层设计上锚定后疫情时代数字技术的应用规范,即重视负责任理念引领技术创新与应用。

在后疫情时代,只有解决技术不规范和过度应用带来的隐患,将应急模式下暴露的短板漏洞和弱项补齐、堵住、变强,国家才能在构建公共安全治理体系中,培育出体系化的责任式安全防御理念与长效抗风险的机制能力。本研究聚焦后疫情时代全球范围内数字技术部署过度使用的趋势及其潜在的多重风险,讨论应对技术过度应用及其风险的规制手段,并基于责任式创新理论,提出后疫情时代负责任的数字技术应用治理体系框架,通过对初始—应用—反馈三个阶段的分析,论证如何解决数字技术过度使用产生的问题,更好赋能社会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过程。

疫情期间数字技术应用与责任式创新理念

疫情期间数字技术的创新应用,对应对突发的公共安全危机产生了重大积极成效。面对突发的公关安全事件,各国将技术紧急投入到疫情防控中,建构起本国的数据追踪溯源平台。数据和网络是组成数字社会的核心,从国家视角来看,数字世界与物理世界融合共生,各国都在加快数字化进程,以应对疫情危机;从国际视角看,网络信息技术跨越地理边境互联全球,技术得以赋能国际合作应对疫情。疫情促使各国民众将现实世界的活动迁移至数字世界,人类更多的活动轨迹遗留在网络空间,形成可供追踪的数据链条。如新加坡使用共同追踪(Trace Together)软件,澳大利亚的新冠安全(COVIDSafe)软件,韩国开发的全球防疫平台(GEPP)警报体系,美国苹果与谷歌公司开发的接触者追踪系统等。各国将身份识别技术、追踪轨迹技术、人工智能技术、图像识别技术以及健康码技术普及化使用,推出人工智能+人像识别+红外热成像的技术融合设备,大规模部署在人流密集区域,能锁定和鉴别身份信息并追踪回溯人员活动,精确化识别人的行为轨迹。为决策者提供的低延时数据存储、分析、筛查、反馈技术平台,疫情期间可高效为应急防控提供技术保障和数据支撑。数字技术提升了防疫精准程度,借助个体输入输出的信息数据和不断迭代更新的数字技术,全球许多国家得以构筑智能化的疫情决策体系。

与此同时,负责任的创新理念在数字技术创新与应用过程中日益受到学术界和政府部门的重视。疫情期间,黑客攻击政府网络和医疗机构系统的行动愈加频繁,相关机构面临系统瘫痪的风险。同时世界数据化和虚拟化进程加速,大众愈发依赖便捷赋能的科技,这也带来技术反噬人类可持续发展的风险。在此过程中,全球化消解了风险边界,人类均等化面临各类风险挑战,需要依靠以责任为核心理念的创新与应用治理模式。责任式创新(Responsible Innovation)的概念最早由德国学者提出,2013年被欧盟委员会正式纳入欧盟地平线2020框架计划(Horizon 2020),之后责任式创新理论在管理学和公共政策领域快速发展。责任式创新强调要重视技术赋能的伦理可接受性与大众满意度,技术创新活动要超越经济利益驱动,迈向经济、社会、环境和伦理等整合性的价值驱动,尤其要关注技术部署应用过程中的风险识别、规避和治理,使技术的进步合理嵌入社会生活,避免技术失范对社会、人文和环境带来的潜在消极影响,为全球变暖、老龄化和公共危机等一系列社会挑战提供可持续的解决方案。

责任式创新理念强调要构建符合社会道德和伦理规范的技术应用与治理体系。2022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意见》,提出当前科技伦理在科技创新中面临治理仍存在体制机制不健全、制度不完善、领域发展不均衡等问题,强调要将科技活动与伦理结合,实现负责任的创新,并要求科技人员遵循伦理要求,开展负责任的研究与创新。这也进一步凸显责任式创新理念对包括数字技术在内的技术创新和成果应用的重要性和付诸实践的必要性。

现阶段有关新冠疫情与技术关联的研究,重点关注的是如何借助数字技术手段,提高防控疫情的能力,寻求技术赋能疫情监督,依靠技术提升公共安全治理水平,以及依靠技术拓展远程会议、线上教学、电子商务等领域。鲜有学者关注后疫情时代如何规避数字技术过度使用的潜在隐患,以及如何协同各方参与主体实施数字技术负责任的创新研发与实践应用,本研究期望达到技术趋利避害使用和赋能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目标,整合推进个人隐私保护与大众公共服务的动态协同发展。

疫情期间数字技术过度使用的潜在风险

数字技术带来疫情防控的规模化应用时,可能会在后疫情时代产生技术过度使用和明显越界的问题,即技术应用超过安全范围,存在潜在安全隐患,且监督和反馈机制匮乏。首先,数字技术的潘多拉魔盒一旦打开,回撤难度远大于部署,一些非法行为体,利用疫情期间的技术漏洞,满足其不正当目的,可能产生难以预测的后果。其次,疫情期间大规模搜集的个人生物数据、信息数据和活动轨迹数据,需提前思考建立数据存储、脱敏及保护机制,并将具体原则纳入后疫情时代技术使用规划中。此外,快速迭代更新的数字化进程,挤压物理世界活动空间,造成物理空间与数字空间的断层割裂,部分群体难以适应社会数字化变迁,最明显的是老年人群体,因为技术导致的代际差异产生难以弥合的认知鸿沟与矛盾,未经充分论证的数字技术规模化应用,将扩增新老认知差异与矛盾隐患。最后,部分技术使用者在实践中崇奉技术全能论思想,过度依赖数字信息技术,可能产生认知能力退化、反馈效率低下以及决策机制僵化等消极影响。本研究从理念维度、个人维度、技术维度、社会关系维度以及国家安全维度,分析疫情期间数字技术过度应用带来的潜在威胁,能够系统性涵盖风险类型。

(一)个人层面的隐私数据过度收集风险

后疫情时代存在隐私数据过度收集与泄露的风险。疫情时期,各国将身份识别技术设备和软件部署在海关、机场和车站等公共场所,其依靠生物识别和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能精准定位追溯个人的活动轨迹与信息。在疫情防控期间,大众被数字化存储在网络数据库中,人类被编码成一串可识别数据。无处不在的设备,可到处调取的身份信息与活动轨迹,人类行为变成透明般存在。在此阶段,稍有不慎,可能出现数据大规模泄露乃至侵犯隐私的现象。为应对疫情,收集海量数据库作为支撑,可能存在不规范地调取个人数据信息,构建社会肖像关系网络与活动轨迹的行为,增加个人数据泄露的风险。

大数据技术和网格化的防控手段,是疫情防控的重要依托。在紧急的公共安全事件中,国家与个人安全受到威胁,政府有权去检测、收集和调取个人的活动轨迹和生物信息,以此快速精准地识别所有高风险人员的活动轨迹,能够助力疫情精准化防控。为减少公共安全事件造成的损害,大众让渡部分个人数据隐私权,帮助疫情防控,能够被公众理解和接受。但不应忽视的是,周汉华等学者指出,目前涉及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存在法律要求与信息控制者内部治理机制脱节、刑法制裁与其他法律手段脱节、责任规范与行为规范脱节等问题。中国消费者协会2018年发布的报告显示,个人信息泄露占比为85.2%,可推测疫情期间不同地区多机构的海量数据收集模式,存在更大概率的隐私数据泄露风险。在疫情由应急转入常态化防控阶段后,要警惕电子设施非法收集个人活动轨迹,特别要禁止商业公司以疫情防控为借口,实质是收集个人数据获取商业利益的行为。在后疫情时代要提前谋划思考,归还公众在紧急状态下让渡的权利,避免非国家行为体对技术违规使用,威胁个人和国家的数据安全。

(二)技术与社会融合层面的空间挤压风险

技术的规模化部署应用,挤压人类物理世界的沟通。疫情期间的线上会议、远程办公、在线教育和电子购物等领域占据了大量数据流量,如疫情期间英国的移动运营商由于流量过载,造成网络瘫痪事件。人类大量时间、精力、资源,主动或被动地迁移至网络空间,线上与线下融合粘性更强,技术给人类带来沉浸式和融入一体的生活。人类社会被虚拟世界延伸介入,信息技术似乎能够解决人类一切需求,导致真实世界对技术路径依赖加深,进而产生网络成瘾现象。但这些技术并未遵循技术正常演化的规律,而是技术跃进式发展的结果,可能产生技术异化使用风险。

当前网络空间与物理空间资源正处在平行转移阶段,要减少该过程可能出现的冲突风险。技术规模化应用,大幅压缩了现实世界活动与交流时间,疫情成为全民数据化进程的驱动器,但这也可能会给人类带来未曾预知的风险和社会矛盾,人类可能沉浸于智能化社会创造的虚幻产物。此外,高度技术化的社会将扩大全球贫富分化、民族冲突等矛盾,带来伦理失位与道德边缘化等伦理挑战。各国应用数字技术抗击疫情的过程,也是对现实世界认知体验大幅削减的过程。技术突破了传统物理距离的隔阂,推动人类进入数字孪生乃至元宇宙时代。这一过程汹涌而至,跃进式的虚拟仿真信息技术加速了物理世界与网络世界的融合。不可否认,智能化的技术给人类带来了巨大便利,但不可测的技术,未来将可能演化成为侵占物理空间的主体。梁萌等学者也指出,人类沉浸在自我建构的技术体系中,世界数据化进程的加速,将产生平等自由诉求与等级规制间的矛盾。

技术大规模使用,物理世界活动空间的萎缩,将扩大代际间沟通鸿沟和区域间数字鸿沟。缺乏复杂技术使用经验的老年人,在数字化时代,可能被信息技术的浪潮无情抛弃,加深代际间的隔阂。疫情期间信息技术无法均衡覆盖所有地区,技术鸿沟造成的社会差距呈现扩大趋势。以在线教育为例,处在信息技术发达的国家或地区的学生,能够便捷地接受高质量的在线教育,而数字基础设施落后区域的学生,无法及时获取数字教育资源,扩大了区域间教育的数字鸿沟。指数型增长的信息技术爆发式大规模应用,可能导致部分群体无法适应快速数字化进程,进而成为数字社会的边缘人。

(三)国家层面技术规模化部署的安全隐患

大规模部署数字技术设备的同时,技术防御手段若不能及时跟进,可能出现国家数据安全主权风险。疫情期间全球范围内技术规模化部署,给黑客组织提供了攻击窗口期,其通过木马文件和恶意软件,针对各国卫生部门和医疗机构进行钓鱼攻击。网络安全企业360公司证实,疫情期间东南亚黑客组织对中国的医疗设施、科研院所和党政机构进行鱼叉攻击,国家数据安全和数据主权面临挑战。2020年4月23日,世界卫生组织(WHO)发表声明称,疫情期间网络攻击数量是2019年同期的5倍,约450个世卫组织的电子邮件地址和密码遭到泄露。此外,疫情期间规模化应用的远程会议软件设计存在隐私漏洞,例如会议软件Zoom,在疫情期间因泄露用户隐私数据而遭投诉。首先,疫情期间国家技术防御手段未能及时部署。大规模人员物理流动骤减,导致线上活动增多,新增用户给黑客提供入侵机会,黑客攻击银行信用卡账号、医疗信息系统、教育网站等非法行为愈发猖獗。其次,运营商无法应对网络空间骤增的流量需求。信息技术运营商的服务器大规模超负荷运行,网络故障频发或出现网络瘫痪现象,将网络系统的风险和弱点充分暴露。此外,传统公司和零售企业仓促开始数字化布局,技术架构设计粗糙,也使其面临巨大的安全风险。数字技术的仓促使用,可能会给国家带来数据主权遭侵犯与安全隐患。

与此同时,技术突发性规模化使用,易出现高效率和高风险的悖论冲突。在重大公共安全事件中,紧急使用部分未经充分论证和尚处前期试验阶段的技术,如在疫情期间,因重视救治和防控成效,容易忽视技术隐藏的潜在风险,可能出现技术应用方式和范畴异化,风险控制匮乏和监督渠道缺失等问题。相关技术部署并不符合程序规范,处在存有争议且推行困难阶段,但出于应急防控需要,大众放弃了部分个人权利。由于这类技术缺乏实践检验和经验支持,无法预测其潜在威胁,后疫情时代可能会出现技术后遗症的消极影响。

(四)观念层面上技术至上主义的反噬威胁

疫情期间,各国借助技术赋能快速应对公共安全危机的同时,也需警惕技术反噬。人类将世界交给技术,本质上属于技术至上主义的科技思想,违背了人文主义和人本主义的价值愿望,在某种程度上也就是人类自我放逐,放弃自然演进的过程。技术至上主义者将数据、个体特征以及所有可掌控的资源数据化,将物理世界尽可能映射和呈现在网络中,以此达成各类目标。由于技术全能论已潜移默化根植于互联网原住民群体中,社会对数字技术的依赖越来越强。超越人类控制能力的技术赋能,很可能导致科林格里奇困境,智能技术由于早期知识匮乏导致的难预测性与后期根植生活产生的难控制性的状况,成为技术规制者面临的挑战。这可能引发技术反向控制人类,甚至对人类生存造成威胁。人工智能与大数据技术的深度融合,存在其自身风险性突变和技术组合产生不确定性的双重风险。需要针对有悖于人类发展理念的技术应用建立预警机制和出台应对举措,以免造成技术消极作用外溢和技术失控情况发生。

技术至上主义者可能会混淆人类与技术关系的边界。传统理念上,人类是生产、创新和控制技术的主体,但在实践中,随着人类对技术的依赖,存在技术支配、控制、奴役人类的现象。人类不应被技术边缘化,不应突破某些界限和技术奇点。人类若忽略技术的附属辅助和工具性属性,那么未来可能会被技术取代。技术的主体地位是形成技术反噬的根源,其不仅会冲击人类赖以生存的文化传统和制度规范,甚至会造成人类的消亡。

负责任的数字技术应用治理体系架构

后疫情时代全球治理面临一系列挑战,以数字技术治理为代表的技术治理体系亟待改革重构。未来,亟须建设系统性和科学性的技术创新与应用治理体系,在数字技术应用领域赋能国家行为体构建出从临时模式过渡到长期模式,从应急管理转向科学预案的新型治理体系,对后疫情时代技术增量乃至过度使用的潜在风险提出预警,并勾勒出公共安全治理维度的科学框架,建设和完善负责任的数字技术应用治理体系(如图1所示),保障数字社会的可持续高质量发展。构建负责任的数字技术应用治理体系,其核心要义是将数字技术负责任地应用在公共卫生应急体系中,在过程中秉持以人民利益为中心,将人民权利和感受作为出发点,强调掌握技术效度、温度与尺度。在技术应用过程中要突出技术的辅助与赋能作用,警惕和预防技术滥用情况。此外,该体系还有助于培养大众对技术应用的监督与反馈习惯,进而建立全民共建共治共享的可持续治理体系。

构建负责任的数字技术应用治理体系,要有系统性思维,从宏观环节到具体实施步骤都应纳入考量。首先,要将责任式创新的理念贯彻全过程。在数字技术发展的全周期中,全面贯彻科技向善的责任式创新理念,重视人本精神与技术应用的融合,将普惠包容精神通盘纳入,并对适用群体全覆盖,并在技术的产生、实施与发挥作用的过程中,坚守责任式创新的理念。特别要鼓励数字平台企业通过社会责任创新赋能社会治理,如鼓励技术平台企业优化完善数字技术,以提高老年人群体使用的便捷性。其次,在初始阶段实施科学论证机制。该阶段需要科研技术人员、专业学者对技术使用及适用可能产生的结果,进行可行性分析预测,并通过多轮试验验证,得出可信的预期结论。再次,在应用阶段实施实践检验机制。在此阶段数字技术的应用人员,应该做到标准可溯,并重视技术普及过程中的适应与自我调整的整合,按照既有指南来操作,在数据使用的过程中根据场景环境与人员群体变化,提出适应、改进和完善的方法。最后,在反馈阶段实施动态纠偏机制。数字技术规模化应用后,适用群体产生的技术体验感知与舆论反馈信息,是动态纠偏与完善改进技术发展方向的基础。在责任式创新理论指导下,多主体协同合作嵌入数字技术治理的全周期中,将负责任的技术部署在数字体系建设全过程中。具体来说,要从技术后撤法律前置政策平衡和理念向善等维度,规制后疫情时代技术过度应用带来的风险。

(一)贯穿全程:责任式创新理念

责任式创新强调技术创新过程透明,责任共担,并将技术发展融入社会发展中,达到道德可接受、发展可持续和社会满意的目的。责任式创新理念应贯穿数字技术应用体系建构的全过程。首先要体现普惠包容、以人为本和责任担当的整体考量意识。在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背景下,治理制度法治化、治理主体多元化、治理过程协同化、治理手段数字化成为政府、企业、社会与个人形成治理共同体的新方向。后疫情时代在治理共同体的理念指导下,数字技术使用要坚持责任式创新原则,并坚持科学论证机制、实践检验机制和动态纠偏完善机制有机整合,在数字化时代构建复合式的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机制。责任式创新理念是对创新进行前瞻性治理,具有远景规划与预期治理主体责任多元共享和规范化的制度相应等特点,其强调数字技术要提前谋划其长期效用机制建设,而非部署临时抱佛脚的应急模式;责任式创新理念重视对弱势群体的保护,使其成为构建全球技术治理合作的内驱力;责任式创新强调数字技术应秉持责任担当意识,而非卸责推诿,国家、社会、企业以及个人在负责任的数字技术体系中摒弃商业利益驱动,积极承担更多公共责任。全过程的责任式创新理念覆盖贯通,有助于各参与行为体精准分析、判断风险,评估安全威胁,为构建负责任的数字技术应用治理体系的决策过程提供支持。

(二)初始阶段:科学论证机制

后疫情时代的负责任的数字技术应用治理体系的建构,需要科学论证机制。首先,需要多学科专家协同参与,为技术论证提供多维视角,体现政策建议的科学性与专业性,促进决策的科学化。特别要强调和加大人文学科及社会学科学者的参与力度,而非仅依赖技术专家的论证,借助人文社科专家的智慧,预防有悖于科学伦理规范的问题出现。在后疫情时代,重视技术中蕴含的人文关怀与伦理尺度问题,是构建责任式创新数字技术体系的内在要求,有助于形成人文与技术嵌入融合的科学协商模式。通过整合专家、学者以及公众的意见,避免决策部门拍脑袋式政策的出现,提高论证决策的精准度。其次,需要可行性论证分析。数字技术体系的部署,需要前期充分调研,科学论证其潜力、风险与弊端:要模拟试验技术应用的全过程,对其作出可行性分析,预测其潜在风险是否能够承受,前瞻性地规避潜在的安全隐患,让技术在可靠与可控条件下发挥服务社会效能。再次,强调科学论证的民主性。要构建多元利益主体参与的数字技术科学论证机制,通过各主体全过程参与数字技术规划的论证决策,面向社会释放权力空间,有助于主体间的互动沟通与系统协调,形成良性循环的社会协同关系,使得负责任的数字技术应用治理体系接纳吸收社会各方意见。最后,论证要合乎现行法律体系。论证过程的合法合规,是负责任的数字技术应用治理体系的前提。技术遵循法律制度体系,符合政策标准、法定程序与规范形式,其实施过程中才有政策支持与法律保障。简而言之,科学论证机制下的数字技术应用治理体系要符合科学性、道义性和法律规范,而不能部署未经充分论证,有悖于法规的数字技术体系。

(三)应用阶段:实践检验机制

实践检验是在技术得到初始阶段的科学论证后,进一步部署使用的阶段。把实践检验意识融入责任式数字技术体系的建构中,是检验数字技术的应用是否符合预期,是否与科学论证的结果具有一致性的步骤。实践检验机制不仅要检验技术应用是否达到论证的效应,还要将数字技术体系从认识层面转向实践的层面。在转换的过程中,实践检验机制是数字技术体系规模化应用后的守夜人,其把控和掌握数字技术具象化使用后是否存在超越管控的现象,并在实践中对已论证的数字技术进行科学合理的规制安排。在后疫情时代,数字技术更新换代频率快,间隔时间短,数字技术论证存在周期滞后等问题,更加需要实践检验机制发挥好看门人的作用。在此阶段要依据数字技术使用的场景以及规模化应用后的社会反应,调整使用的方式和解决出现的问题。

在数字技术大规模场景化使用过程中,技术的使用者和应用者,在数字技术的应用阶段,借助技术社会评估法则,并依赖科技人员在应用情境中,多元化与参与式分析技术创新应用的效能与影响。无论数字技术获得多少论证专家的认同,具备多么权威的可行性报告支撑,实践才能检验数字技术应用的效度。在数字化时代,技术发展速度与辐射范围远超过往,使用者的危机感知意识,是技术实践过程中的第一道防线。对于违反责任式创新理念的技术模式,需要使用者跟随场景变化适时调整,并在突发危机来临时,灵活变通解决问题。需要强调的是,应用阶段的实践检验机制发挥承上启下的作用,是沟通初始阶段科学论证机制和反馈阶段动态纠偏机制的桥梁。责任式创新数字技术应用治理体系建构的三阶段是统一的系统性链条,而应用实践阶段,是链条中最为关键的环节,技术使用者要负责任地承担监督者与守门人的职能。

(四)反馈阶段:动态纠偏机制

反馈阶段是在数字技术应用阶段后,根据数字技术受众的反馈,进行动态纠偏的过程。首先,反馈阶段和应用阶段是相互衔接的。只有在数字技术规模化部署应用后,才能得到使用者的反馈意见,进而完善改进数字技术应用治理体系。在这一阶段,数字技术的使用者和适用者是互动伴生关系。其次,反馈阶段的行为主体是数字技术的使用者。在此阶段听取适用对象的诉求,纠正数字技术有悖于法治和伦理要求的部分。在反馈阶段,依据使用者的感知体验,归纳吸收民意民智,能够及时纠正数字技术应用产生的问题,动态灵活地修正数字技术使用的程度、方式与规模,达到技术应用范式符合社会共识的目的。再次,可以通过设置监督机构对数字技术进行监督。政府通过成立不同社会群体参与的技术监察机构,全过程地参与后疫情时代负责任的数字体系建设,并接受使用者的举证和意见反馈。后续相关机构根据反馈结果对技术异化使用和社会责任缺失行为体实施惩戒和监督纠错。监督举措使数字技术使用者得以嵌入负责任数字技术体系构建中,并通过监督和反馈机制,共筑使用者参与的立体化复合纠偏模式,形成数字技术开发、使用、反馈与治理的闭合生态圈。归纳来说,科学论证、实践检验以及动态纠偏机制虽然具有一定的逻辑前后顺序,但是在数字技术应用的过程中,可并行使用并相互借鉴,进而赋能负责任的数字技术应用治理体系建设。

后疫情时代数字技术负责任应用的对策建议

后疫情时代,有效应对数字技术过度应用乃至失范应用衍生的多重风险,需要在负责任的数字技术应用治理体系架构建设过程中,从技术本身、前置性法律规范、政策动态平衡以及数字技术应用理念转型等路径多管齐下,前瞻性制定应对后疫情时代技术增量应用风险的规制政策。

(一)数字技术手段后撤

技术后撤是指在后疫情时代重新规划和部署先前仓促使用的技术,并消除其可能遗留的负面影响。首先,要系统性梳理疫情期间带有风险的技术。风险性技术会造成社会是否规模化应用的舆论分歧,因而要尊重大众的合理诉求,厘清技术合法性边界,将具有争议性的技术回撤。对于技术已经造成侵害的,设置补偿机制进行合理补救。其次,评估争议性技术的风险系数与危险等级。如对人身份信息和活动轨迹的数据收集,在不同的时间阶段和不同地区,对其应用的风险评估应不同。当疫情结束后,需将常态化的数据收集切换成选择性的数据收集模式,并且仅在高风险地区常态化应用,而低风险地区应审慎使用。再次,建构技术兜底机制。技术作为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及医疗卫生体系现代化的兵马,要回撤到安全风险保障评估的粮草之后。国家应提前布局防范技术风险策略,风险评估必须先于争议性社会化应用之前。疫情期间,国家应精简不必要的网络信息搜集主体,整合并统一管控。对技术的应用,需在一开始就假设其具有破坏性风险,在技术规划设计之初就应将安全防御纳入公共安全体系构建中,并强调国家在技术风险兜底中的主体地位。需要澄清的是,技术后撤,并非否认技术在疫情防控中的基础性作用,而是要求数字技术要在人类的掌控下,重新规划、审慎地论证和动态优化调整技术部署规模及范围。

(二)法律保护机制前置

后疫情时代,全球各国和主要治理主体需要及时复盘和反思疫情期间出现的部分法律失灵与失位问题。疫情期间技术过度使用,部分数字技术使用安全教育缺失,频繁的信息泄露事件会造成负面社会舆情,数据管控行为体要虚心接受各类反馈信息,审慎规划建构法律预判。在后疫情时期,疫情防控由应急性超常规防控,转向常态化防控模式,信息技术的部署也要考虑从应急转向长治模式,更需规范化与合法化,对疫情期间过度应用的技术方式和手段,重新定位审视。网络双层空间的虚实同构等时代特征,使得既有法律规范对其难以有效涵盖,现存的规则逻辑解释力不足。又鉴于法律体系内生的滞后属性,需要树立法律前置思维,推行法治化的治理模式,提升数字时代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

首先,法律前置思维需与技术的不确定性特征结合。现行的法律无法完全覆盖技术过度使用带来的风险,也不能弥合人类对于技术规制的期待。人类不缺乏未雨绸缪预防灾难的意识,缺乏的是将防范意识制度化和规范化后付诸实践。其次,需要确保数据管控行为主体的唯一性。现行疫情防控措施的分区域、分主体和分批次的数据搜集模式,增加了数据接触主体,即意味着信息泄露的风险加大。政府作为数据搜集管控的主体,应对疫情期间的数据统筹管控。疫情结束后要收缩一线非执法部门的权力,并设置个人数据调用的权限,除非必要且合规,商业公司、社会团体及个人不得使用他人数据。同时将数据分布式存储、匿名化和去特征化应用,在应用过程中需要尊重数据主体的意愿,坚持在危机中最小化使用的原则,并遵循法律与伦理机制。最后,需设置严苛的程序审核与惩罚机制。信息权人的保密、封锁与删除的权利应继续细化并维持,构建个人数据的隐私权和管辖权。目前存在违法行为人的责任认定困难与处罚力度稍显不足等问题,在具体执行中则存在数据所属主体权益保护意识滞后和政策法规宣传告知延时等问题。对使用技术手段侵犯个人和国家权益的行为,诸如病毒攻击、篡改数据、使基础设施瘫痪等,要出台具体的惩戒措施和法律规制措施,借助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对需求,适当完善和革新法律制度。中国政府密集出台了《个人信息保护法》《云计算服务安全评估办法》以及《数据安全法》等法律条例,就是要保障数字化时代的数据安全。

(三)政策体系动态平衡

后疫情时代要考虑到技术应用的政策平衡问题。技术政策使用的平衡要求在技术使用时,统筹整体利益与个人利益,兼顾公共安全需求与个人隐私保护需求,动态调整政策。如在疫情期间,为防范疫情,政府主体更倾向于部署网格化全覆盖的数字技术;而到了后疫情时代,则需要出台倾向于保护个人安全隐私,保障人作为有尊严的行为体的政策。同时,社会政策制定者应意识到公共安全与个人数据安全之间,不是零和冲突和非此即彼的对立关系,而是可以平衡共存的关系。如通过跨政区的行政协议制度与信息技术的融合,就能解决过去属地管理与应急跨界合作困难的问题。

后疫情时期,信息化技术大规模应用到医疗体系和防控中,国家在政策上也会给予支持。这一阶段更要持审慎态度,协调好技术应用和人的尊严之间的关系,确保数字技术不被滥用,保证个人尊严与社会疫情防控需求的平衡,维护数字技术的使用主体与供应主体的利益。此外在技术政策制定时,应避免出现学者意欲提供负责任的创新理念却因挑战传统的政策制定框架而遭受阻挠的现象。政策的形成应包容开放地面向社会,纳入各方的利益诉求,而非将技术囿于传统政策的框架中。要吸收和平衡好政府、学者与利益攸关方的建设性言论和诉求。最后,要妥善解决疫情期间的社会分化问题。信息技术给高技能人才提供更多发展机遇,而传统服务产业人员则面临失业困境,需要专门出台保障性政策,缓和由此引发的社会阶层矛盾。

(四)数字技术理念向善

技术的应用过程中应弘扬技术向善的理念,维护人作为主体的尊严。人类社会总是追求技术的迭代与进步,国家和科技公司也在追求获得新兴颠覆性技术主导权和领先地位,而缺乏培育技术向善理念的氛围。人类需要在技术领域坚持科技人文命运共同体的理念,在认识、发明人工智能等技术,并促进技术升级的同时,也持续地提升自身的理智能力。各类行为体在使用技术时需要秉持技术向善理念,最终目标落脚于人类的共生发展和世界的和谐进步。特别是在后疫情时代,需要借助技术提升弱势群体的抗风险能力,减少强势文明依靠数字技术对弱势文明的挤压冲击。要规范各类技术的使用范畴,将包容普惠与技术向善的科技伦理思维,纳入人类法律和政策规范的制定与实施中。

对政府而言,其作为公益性技术使用的主体,要从宏观角度培育负责任的技术文化,来为公众谋取福祉。而作为数字技术最直接的参与主体——技术研发企业,要树立负责任的技术研发理念。企业需要将伦理嵌入研发实践活动,进而赋能数字技术治理创新,而不应坚持经济利益优先和技术至上主义,忽视社会道义和伦理的作用。技术企业还应借助自身技术优势,提供检测非法技术的手段,防止邪恶行为体异化使用技术,扩大技术的风险。

结语

后疫情时代,全球治理面临困境,亟待新技术、新方式战胜挑战。数字技术规模化部署,带来社会扁平化和便利化的同时,也带来隐私侵犯和安全威胁等诸多超越传统治理体系的问题。各国欲维持数字技术最初的工具属性,避免其异化成为破坏人类文明的武器,需在技术使用时保持警醒与审慎意识。世界过度依赖智能数字技术,人类数据化进程加快,如果缺乏伦理和负责任的数字技术应用治理体系嵌入支撑,可能会出现技术失控的局面。数据化的世界潜藏风险和危机,尤其是在后疫情时代,若不加以规制疫情期间过度使用的数字技术,其可能会侵犯人类尊严和冲击社会伦理道德底线。人类总是倾向于高估自身应对技术风险的能力,当人类意识到技术过度使用带来破坏性和不可逆的后果时,技术造成的损失可能已无法弥补。信息技术过度与无序应用,很可能导致人类囿于技术与算法构建的信息茧房中,人类的价值观、道德观,人性尊严,以及人在网络中的主体性地位受到冲击。在此过程中,个人对技术的依赖和迷恋已逐步显现出负面效应——人类的思考能力、动手能力越来越低。后疫情时代,人类还会面临未知的公共安全事件威胁,也会出现诸多难以预测结果的数字技术部署。当面临规模化部署的数字技术,沉浸在数字孪生的世界体系,迷失在镜像增强的空间时,人类需要反思自身命运走向,以及何以为人的初衷。

构建负责任的数字技术应用治理体系,是各国整合发挥数字技术应对突发公共安全的正向积极作用和预防其潜在风险的必然选择和关键路径。在重大安全事件出现后,既面临解决问题的紧迫性,又要贯彻负责任的数字技术理念,二者存在对冲和矛盾空间,只有两利相权取其重,协调数字技术应对公共安全事件的效度与负责任使用的关系,在各环节将技术效度与责任融合协调,才能真正落实责任式创新理念。后疫情时代的数字技术应用治理体系构建的各阶段,在行为上要合理规划数字技术使用范畴,强调法律政策的规制作用;在认知上要秉承技术向善理念。重视责任式创新理念在技术应用过程中的全周期覆盖,在初始阶段强调科学论证机制的作用,在应用阶段重视实践检验机制的建立,以及在反馈阶段依靠动态纠偏机制的协助,进而构建出数字时代的负责任的数字技术应用治理体系。在宏观和微观维度,要运用包容审慎的引领性责任式治理规则,并融合行业发展和社会具体情境。从宏观的政府治理体系现代化视角来看,要依托法律保护信息数据的规定,审慎监督使用和分享未经本人同意的数据资料。政府对技术的开发和应用要树立全过程的安全管控意识,且保障管控链条的整体闭合属性。在技术设计之初,就应将技术可能产生的异化和危机情况纳入考虑,避免以善意目的开发的数字技术,造成异化使用的结果。从微观的社会和个人参与共治的角度来说,需要审慎接受社会镜像化、数字化与碎片化,以及物理世界活动被逐步侵占的事实。而对中国政府来说,构建中国特色的责任式数字创新与数字技术应用治理体系,是建设数字中国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必然支撑。需要发挥新型举国体制优势,融合各方主体力量,从宏观政府治理视角和微观社会参与视角双管齐下,从引领性治理规则体系建设和全过程多环节两个维度整合推进,实现全社会全员全过程共创共治与共享,保障数字技术的负责任应用与数字经济的可持续高质量发展,最终赋能数字中国建设和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目标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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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后疫情时代数字技术的负责任应用体系》刊于《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3年第5期(第85-9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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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kns.cnki.net/kcms2/article/abstract?v=V9xW48iJ2K8gl4IZxfjlyQT22G8HL7dzI8gsAfheywmm5taMhCeiahcbamFT5129A5pmjAVNKCNzXONtXxm8Lu0QIal_bACDwh2UuPhlmFSwNBmu23odEA==&uniplatform=NZK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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