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说的彩礼,到底指的是什么?

我们说的彩礼,到底指的是什么?

经常有人咨询我:我对象不和我结婚了,我花的钱能不能要回来?或者:我对象不和我结婚了,我的彩礼能要回来吗?

一、现有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17修正)第十条规定: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二、问题的提出:单看这一条,是不是有人觉得好像已经说清楚了?可问题在于,在问我这个问题的时候,大家是否有一个共识,那就是彩礼指的是什么?恐怕就这个问题,我们都要好好的探讨一番,才能继续谈下一个问题。其实在实践中,彩礼范围的界定,才是彩礼退还纠纷中的关键。

从两个人谈朋友开始,可能男方一直就在花钱,吃饭、旅游、买车、过节送礼物,还有改口钱,或者举办婚宴的花费等等。在双方分手时,人性的考验开始了(此时才是检验人品的时候)。男方也许就开始纠结:我花了几十万,太冤枉了,得要回来,这都是彩礼。女方会觉得:彩礼就是当时给的那个十万块,不能把你花的钱都算进去。

三、彩礼的来由。彩礼古已有之,西周和唐代都有关于彩礼的记载。彩礼是中国旧时婚礼程序之一,所谓纳征是也,征,就是成功的意思。就是说,彩礼收下之后,婚姻约定正式确定,一般不得返回。女方反悔的,退还彩礼;男方反悔的,彩礼不退。那时候的彩礼界定是很清楚的,在纳征的这个程序中,彩礼会被明确。

四、彩礼的界定。一般认为,彩礼界定的标准为:一、彩礼给付的名义和对象:只有冠以彩礼的名义以及支付给女方或女方亲属的,具有象征意义的财物。二、彩礼给付的时间:从双方协商结婚到双方结婚前。但该时间要和具体当地的习俗结合来看,有可能时间点也会在双方结婚之后或者其他时间。

五、其他相关规定(参照):

1、上海高院:

应根据当地习俗以及个案具体情况,确定是否存在给付彩礼的习惯,否则只能按照赠与处理,不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

2、江西高院:

筹备婚礼宴请的支出属于共同消费性费用,接受的一方也未实际取得,不得要求返还。

恋爱期间为表达感情馈赠对方的小额财物属于赠与关系,不在彩礼之列,不得请求返还。小额的认定,结合当地经济状况和当事人经济能力等进行判断。

Ps:其实,现行规定有个漏洞:在男方反悔时,该如何处理?

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在彩礼明确的前提下,如果男方在给付彩礼后反悔,其实女方也是要返还彩礼的。这个其实是个不公平的地方。我认为如果是男方反悔,应彩礼不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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