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已经生效,网民对此次出台的规定十分关注。近些年来,彩礼问题引发的争议和矛盾愈发难以调和,涉彩礼纠纷案件数量近年呈上升趋势,轻则夫妻离心一拍两散,重则激情泄愤家破人亡。最高法此时出台新的彩礼适用法规,无异于久旱逢甘露,对于平衡两性利益来说是一次非常有意义的尝试。
不过,新规刚发布不久,加上网络上很多恶意解读,使很多人都对这些新规产生了不少误解,今天找法网带大家一起聚焦此次新规最核心的5条规定,解读其真正的内涵。
一、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一方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另一方要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新规发布后,列明其上的第一条法条就引发了巨大的争议,但其实,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并不是一条新规,2020年出台的《民法典》在1042条就明确规定法律坚决打击这种行为,最高院只是在新规中再次进行了强调与重申。
这一法条的争议点在于: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是否等于不能要彩礼呢?
找法网明确地告诉大家:不等于,两者不能混为一谈。前者有买卖婚姻、敲诈勒索之意,后者则是普通的传统婚嫁习俗。两者如何区分?关键就在于有无索取之意。
如果是男方主动允诺,慷慨给予,数额再大也是彩礼,谈不上借婚姻索取财物;或是双方遵照彩礼习俗,约定以女方收受彩礼为接受结婚的表现,也不算借婚姻索取财物。反之,如果女方(或其父母等第三人)向男方强行索要一定财物,并以此作为婚姻条件,数额或价值也超过正常合理的款项,则很可能会被认定为借婚姻索取财物。一旦被认定为借婚姻索取财物男方只要起诉要求返还,人民法院就会支持。
二、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
(一) 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
(二) 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
(三) 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新规明确了彩礼与恋爱期间一般赠与的区别,通过反向排除的方式明确了几类不属于彩礼的财物,对于这些财物,在婚约解除或离婚时,可以不予返还。彩礼与恋爱期间的一般赠与相比,虽然两者都是基于爱的目的所支出的费用,但彩礼的给付一般是基于当地风俗习惯,直接目的是为了缔结婚姻关系,有其相对特定的外延范围,恋爱期间的一般赠与则没有。
三、婚约财产纠纷中,婚约一方及其实际给付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原告;婚约另一方及其实际接受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被告。离婚纠纷中,一方提出返还彩礼诉讼请求的,当事人仍为夫妻双方。
新规进一步明确了各阶段涉彩礼纠纷的诉讼主体。实践中,彩礼返还纠纷的程序上存在一个较大的争议问题:婚约双方的父母能否作为诉讼当事人?产生这种争议的原因也很好理解:在中国的传统习俗中,儿女的婚姻一般由父母操办,接、送彩礼也大都有双方父母参与,在很多家庭里,付出去的彩礼钱可能是一对父母大半辈子的积蓄,而接收彩礼方也可能是女方父母而非女方本人,当婚约彩礼发生纠纷时,很难不把双方父母囊括其中。但一旦产生离婚纠纷,其诉讼标的主要是解除婚姻关系,不宜将婚姻之外的其他人作为当事人,父母也应排除在外。
出于这些考虑,新规以是否办理结婚登记为节点,明确:没登记结婚时要求返还彩礼,双方的父母亲可以作为共同原、被告。但登记结婚后要求返还彩礼的,原被告只能是夫妻双方。
四、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但共同生活时间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离婚时可酌情退还彩礼。
这一规定是我国彩礼问题的新增内容,完善了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在彩礼返还问题的逻辑遗漏部分。如果已经结婚并共同生活的夫妻离婚,彩礼是否应该返还呢?一般来说,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新规出台以后,共同生活时长成为确定彩礼是否返还以及返还比例的重要考量因素。
在闪离的情况下,尤其是举全家之力给付的高额彩礼,人民法院将会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人民法院认定彩礼数额是否过高,将会综合考虑彩礼给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给付方家庭经济情况以及当地习俗等因素。
五、男女双方未登记结婚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要求返还彩礼的,法院会根据共同生活时长及婚育情况确定是否返还。
对于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经共同生活的情况,原则上彩礼应当予以返还。但最高院在审查许多实践案件后认为,不应当忽略共同生活的夫妻之实,共同生活的事实一方面承载着给付彩礼一方的重要目的,另一方面会对女性身心健康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尤其是曾经有过妊娠经历或生育子女等情况。如果仅因未办理结婚登记而要求接受彩礼一方全部返还,有违公平原则,也不利于保护妇女合法权益,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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