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举行仪式却未领证,分手后彩礼应当如何退还?法院:酌情退还剩余彩礼的80%
二人办了婚礼仪式但未登记领证,因男方隐瞒疾病导致双方感情破裂,在这种情况下,彩礼应当如何退还?近日,永定区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判决小文应当退还小武彩礼5万余元。
2023年1月,小武(化名)与小文(化名)经人介绍相识并恋爱,同年4月,双方在未经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的情况下举行婚礼。小武给付小文彩礼钱10.4万元,酒席款1.1万元,购车款4.3万余元,合计15.8万余元。小文购买价值4.06万余元嫁妆存放在小武家中。
仪式后,双方共同生活一个月,期间小文发现小武隐瞒自己身体疾病,遂提出分手。双方就是否应退回彩礼一事多次协商未果。无奈之下,小武诉至法院,要求小文退回彩礼15.8万余元。
经法院审理认为,小武和小文虽举行了婚礼,但并未办理结婚登记,故小文所收取的彩礼应予以退还。小武所诉15.8万余元彩礼中,购车款4.3万余元是双方一起共同生活期间购置,该轿车现由小武所控制,故不予退还;酒席款1.1万元是举行婚礼的开支,不属于彩礼,不予退还;小文购买价值4.06万余元嫁妆不予退还。剩余的6.3万余元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及未登记结婚的原因,酌情确定小文退还剩余彩礼的80%部分,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退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本案中,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彩礼应予退还。但考虑到双方共同生活了一个月及无意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因,故酌情裁定小文只需返还部分彩礼。
彩礼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但彩礼无法保障婚姻长久。结婚登记不仅仅是婚姻缔结的法定形式,更为夫妻双方在婚姻中享有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同时,适婚人群应树立文明正确的婚恋观,崇尚健康、节俭、文明的婚嫁新风,让婚姻始于爱,让彩礼归于礼。
【来源:永定区人民法院】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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