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手后“彩礼”能否全要回?北京一中院首次适用新规判决北京日报客户端2024-02-2920:18北京北京日报客户端2024-02-2920:18北京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高额彩礼问题凸显,社会公众对彩礼纠纷亦比较关注。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出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于2024年2月1日起实施。北京一中院首次适用该新规定条款,审结一起彩礼返还纠纷案。

王诚(化名)上诉要求赵玉(化名)返还其给付的所有财物,并向法院提交了双方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购物小票、银行转账记录等。

经查,二人于2021年通过商业婚恋网站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恋爱期间,王诚为赵玉购买了手机、首饰,多次转账合计4万元。

后双方开始不定期共同居住,谈论结婚事宜并沟通彩礼数额。王诚同意给50万元彩礼,之后,王诚向赵玉转账15万元,剩余彩礼未付。半年后,双方因性格及生活习惯问题分手。

王诚称,自己给赵玉买的手机、首饰及转账均为彩礼,要求赵玉返还全部银行转账及手机、首饰折价款。

北京一中院认为,依据新《规定》第三条,法院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可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即认定彩礼需同时具备两个要件:没有其他给付义务,系一方因期待与对方缔结婚姻而实施的给付行为;需双方对于结婚的目的均明知。

一中院认为,王诚为赵玉购买的手机及转账的4万元系恋爱关系中王诚为增进感情进行的日常消费性支出,不属于彩礼;王诚为赵玉购买的首饰在特殊时点购买,属于表达或增进感情的消费性支出,亦不属于彩礼;王诚向赵玉转账15万元,时间发生在双方沟通彩礼数额之后,性质也曾由双方明确认可为彩礼,故可认定为王诚为达结婚目的而给付的部分彩礼。

根据《规定》第六条,关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故法院判决赵玉向王诚返还彩礼15万元,驳回了王诚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提示:理性看待彩礼问题,倡导健康婚姻关系

彩礼在我国有着广泛的社会文化基础。通常,彩礼给付发生在婚姻缔结前,在婚姻不成的情况下,彩礼应予返还;反之,已结婚的,彩礼一般不再返还。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彩礼背后的社会基础发生了重大变化:一方面,婚姻关系成立以领取结婚证为准,但在部分地区,群众仍以举行婚礼、共同生活为标准,导致出现大量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后,要求返还彩礼的情形;另一方面,部分地区出现彩礼数额持续走高、攀比成风,婚姻存续期间偏短、甚至以彩礼之名行诈骗之实的情形。这些新情况的出现,不仅异化了婚姻关系、导致利益严重失衡,也极大地损害了公序良俗,给社会治理带来许多隐患。

法官认为,彩礼是以婚姻为目的的赠与,该目的包含结婚登记、共同生活、孕育子女等多项因素。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的,在双方离婚时一般不予返还彩礼。但若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应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原则上应当返还彩礼,但双方已共同生活的,应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来源 北京日报客户端 | 记者 林靖

编辑 王琼

流程编辑 刘伟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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