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儿为父亲支付再婚彩礼,现要求继母还钱,法院这么判北京日报客户端2024-03-0115:52北京北京日报客户端2024-03-0115:52北京

父亲要结婚了。父亲结婚前找我借了27万,给他的对象买车了。他们结婚后又陆续找我借了好几十万,一直不还。继母说那27万是彩礼,是婚前赠与,就算是借款也和她无关。她是不打算还了。现在我的钱要不回来了。

别家的彩礼纠纷,往往发生在交付彩礼的公婆、男方与收到彩礼的女方之间。杨琦家的纠纷,则发生在她和父亲及继母之间。11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之后,彩礼问题,在北京这个彩礼矛盾并不算激烈的地方,也还是引起了反响。记者发现,不少彩礼纠纷在走上法庭的时候,并不以婚约财产纠纷的名义,而往往以民间借贷的面貌出现。对接受彩礼的女方而言,怕是会产生这么一个疑问:婚都结了,怎么彩礼突然变成借款了?

女儿借钱给父亲支付彩礼 现要求继母还钱

杨琦与父亲和继母之间的财产纠纷,要一直追溯到父亲结婚之前的2018年。当年3月,她的父亲杨良朋和女友韩琴准备结婚,父亲向当时只有25岁的她借款27万,给女友买车。在后来的起诉书中,这个过程被描述为韩琴需要购车,向杨琦借款,杨琦通过银行转账给韩琴27万元,因当时杨琦父亲杨良朋与韩琴正在商定结婚阶段,并没有要求韩琴出具借条。

无论是如何描述的,总之这笔27万元的款项从杨琦的账户直接转入了韩琴的账户。一个月后,韩琴与杨良朋登记结婚。此后又因韩琴婚前购置的房屋、以及韩琴的亲生女儿苑某购置的房屋需要还贷,于是杨良朋、韩琴夫妇又向杨琦借款,并最终售卖了杨琦位于河北香河县的一所房屋,售房款除了偿还原有贷款,剩余的几十万元交给了继母。

按照杨琦的计算,前后几次借款,总计金额为103.5万元。如今父亲和继母不还钱,为了索讨费用,她向通州法院提起了诉讼,以民间借贷为由,将二人告上法庭。

结婚好几年了,彩礼怎么成了向继女的借款了?在庭上,被告韩琴的第一条意见直指最早一笔27万元的性质:这是杨良朋对我的婚前赠与,根本不是什么借款。

她强调说,在20183月之前,她和杨琦从来就没见过,不认识。要说借款,双方之间根本没打过借条,没通过电话,也没有短信和微信的任何联系,后来认识了,她也没有通过任何方式表达过对于借款的事后追认。她强调:这个钱就是彩礼。

据韩琴讲,她和杨良朋于2018年认识并恋爱,对方为了向她展示经济实力,赢得好感,提出向她赠与27万元。果然,当年3月,通过他女儿杨琦的银行卡转来了27万元。韩琴的诉讼代理人在法庭上表示,不管是杨良朋拿着女儿的银行卡转账,还是杨琦按照杨良朋的指示向韩琴转账,都不能改变这27万元是彩礼、婚前赠与的性质。至于他们父女二人之间是如何看待这笔钱,得由他们自己确定。

此外,即使杨良朋是未经杨琦允许,擅自使用她的银行卡向韩琴转账,杨琦也应在第一时间内就会知道,但杨琦始终没有要求返还这笔钱,截至起诉的时候,早已超过3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她已经没有权利再要回这个钱了。

至于除此之外的几十万元婚后借款,韩琴认为,她和杨良朋为家庭共同生活需要,向杨琦借款41.9万元,其他的钱款都是杨良朋个人向女儿借的,并未用于共同生活,应该都算成杨良朋的个人债务。就算一部分杨琦转给自己父亲的钱被算做夫妻共同借款,也应由夫妻二人共同偿还。

为何不直接要求返还彩礼而讨要借款?

在通州法院近年来审理的多起实际上为彩礼纠纷的案件中,只有极个别是明确以婚约财产纠纷起诉的,其他都是民间借贷。即使这婚约财产纠纷,之前也曾经以民间借贷的名义闹上过法庭,原告因证据不充分而被驳回。

为何明明是彩礼,大伙儿不约而同非得说这是借贷?通州法院宋庄法庭法官助理张博详细解释道:在21日正式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之前,彩礼类的纠纷,凡涉及彩礼返还的,都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当中第五条的规定,返还彩礼仅限于三种情形: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其中第二和第三项,如果想要适用,还需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张博说,之前很大一部分案件中,尽管闹上法院要求返还彩礼了,但当时双方还属于合法夫妻关系,已经办理了婚姻登记并且共同生活,并不符合婚姻家庭编解释中的彩礼返还条件,于是要求返还的一方只能声称是借款而非彩礼。在大多数时候,此类案件一般都伴随有夫妻感情破裂、分居甚至已经开始离婚诉讼之类的情况。

在此次《规定》出台之后,虽然对婚姻关系依然存续情况下的彩礼返还没有更多规定,但是相应规则还是更加完善了。其中最重要的变化是,在已经结婚,也曾经共同生活,但是‘闪离’的情况下,共同生活时间长短应当作为确定彩礼是否返还以及返还比例的重要考量因素。如果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原则上彩礼应当予以返还。但婚前双方已经共同生活的情况下,也不应忽视对女性的影响,特别是女方若有过妊娠经历或生育子女等情况,如果只因未登记结婚而要求全部返还,有违公平原则,也不利于保护妇女合法权益。

打官司就是打证据。但是由谁来举证,是一个非常关键的问题。

张博说,无论是彩礼还是民间借贷,交付的主流方式都是转账。有的原告认为,自己这边有了转账记录,证明本方曾经给过对方钱,那么这笔钱是不是借款,一般要由被告一方来证明。但实际上,此类案件中,双方为夫妻、前恋人或者是公婆与儿子儿媳的特殊身份关系,这个举证责任就已经颠倒过来了,需要由主张借款关系的一方,一般也就是原告,向法庭提交证据,证明这个钱是对方的借款。而这个举证责任倒置,往往成为案件审理的关键性因素。

支付彩礼后因婚姻情况不同返还比例有大差异

明明是自己的钱,明明是父亲用来买车送给女友,杨琦拿不出继母向自己借款的任何证据。这27万,法院认定与她的继母韩琴无关。

主审法官表示,民间借贷案中有两个关键问题,一是款项实际交付,二是双方存在借贷合意,也就是我向你借钱,你同意借给我钱。在实际上涉及彩礼的所谓民间借贷案中,第一个关键问题容易解决,但是想拿出双方签署的借条、借据,又要载明借款时间、借款期限、利息标准等事项的凭证却不容易。这起案件中,作为父亲的杨良朋认可27万为借款。但是这笔钱买了车,作为车辆的实际使用人,韩琴应该以共同借款人的身份一起还钱吗?韩琴强调这个钱是彩礼,她也没签署借条,这个抗辩意见被法庭采纳。

通州法院最终一审判决,被告韩琴和杨良朋共同返还原告56万余元,杨良朋单独返还原告27万元。

从案件结果上看,杨琦未能直接从继母手中获得27万元的返还,索讨彩礼的诉讼并未完全达成目的。

此前,仅在通州法院,已先后审结了公婆起诉儿子儿媳索讨借款、双方同居后男方支付彩礼但未能结婚、恋人分手索讨金手镯及彩礼等多起涉及彩礼纠纷的案件。其中既有完全驳回原告诉求的情况,也有大部分支持的判例。

张博介绍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收取彩礼后未结婚也未共同生活、未结婚但同居、闪婚闪离等情况,返还彩礼的比例均不相同。其中,收取彩礼后未结婚,也未共同生活,应当返还彩礼。未结婚但同居、结婚但婚龄很短即感情破裂并开始离婚诉讼,则依据《规定》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在《规定》制定期间,最高法根据各方对《规定》的征求意见稿的反馈意见,将征求意见稿第五条和第六条中的‘共同生活时间’修改为‘共同生活情况’,从这一措辞的修改可以看出,在考量共同生活事实时,不能简单计算时间长短,实践中,存在双方结婚之后,没有共同生活的情形,也存在共同生活,但经济上相互独立的情形。因此需要综合考虑是否实际一起居住、未实际共同居住的原因等情形。

他表示,影响彩礼返还的因素众多,需要考虑结婚(共同生活)时间,彩礼的消耗情况、是否怀孕、双方过错等事实,不同因素叠加会出现各种不同组合,明确具体的时间标准反而可能损害一方当事人的利益。实践中,一旦夫妻感情破裂,已经开始为了彩礼返还而走上法庭,那么应当依据个案具体情况,结合共同生活时间及其他各个因素综合认定是否需要返还及返还比例。

(文中案件当事人为化名)

来源 北京日报客户端| 记者 安然 作者 王宁江

编辑 王海萍

流程编辑 刘伟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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