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家事法官话彩礼

高额彩礼并非家庭幸福的秘籍,反而可能成为矛盾纠纷的导火索。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及征求意见稿,理清彩礼纠纷、统一法律适用,以案释法,引导彩礼从 财回归于礼。

已经登记结婚但共同生活时间较短,高额彩礼该返还多少?双方未登记结婚但育有子女,该不该退还彩礼?五金是彩礼吗?2023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民政部、全国妇联联合举行推进移风易俗,治理高额彩礼新闻发布会,发布了四个涉彩礼纠纷典型案例,聚焦彩礼纠纷中的热点、难点问题,以更加明晰的尺度统一裁判标准,让婚姻始于爱,也让彩礼归于礼。

与此同时,最高人民法院还发布《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3年12月26日。

都说家事难断,每一起彩礼纠纷背后可能都有千头万绪的婚恋纠葛。本刊记者邀请多地常年从事家事审判的法官,结合典型案例谈谈他们遇到的彩礼纠纷,解读典型案例及征求意见稿的现实意义。

统一裁判尺度,让爱与家庭更稳定

陈莹 浙江省衢州市开化县法院家事法官

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第一个典型案例中,男方家庭在当地属于低收入家庭,但为了和女方结婚,给了18.8万元彩礼。女方在结婚半年后终止妊娠,随后双方矛盾加深。男方于女方终止妊娠后的第二年起诉离婚,并要求返还彩礼。法院准予离婚,考虑到二人共同生活时间较短,结合当地经济水平及给付彩礼造成男方家庭困难等情况,酌定女方返还5.6万元彩礼。

这个案子很有典型意义。我们也经常遇到类似案件。我就曾审理过一个案子,男女双方经人介绍相识,随后谈婚论嫁。男方支付彩礼18万元,又按当地习俗,给女方家人包了红包,为女方置办了结婚三金。由于婚后女方一直在外地打工,两人长期分居,在结婚一年多后,男方到法院要求离婚,并要求返还18万元彩礼及三金。女方同意离婚,但表示两人已经登记,不该返还彩礼。

对于彩礼的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规定,在已经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等情况下,可返还彩礼,但并未规定在已登记结婚且有过短暂共同生活的情况下,彩礼是否返还。这就需要法官运用自由裁量权综合认定。

我们认为,两人婚后长期分居,共同生活时间较短,综合考虑男方经济情况、共同生活时间、平衡双方利益等因素,酌定女方返还彩礼12万元。

我审理的这个案子,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典型案例一是类似的。在典型案例一中,法官充分考虑到给付彩礼的目的,除了办理结婚登记之外,更重要的是长期、稳定地共同生活。因此,法官将共同生活时间作为确定彩礼是否返还,以及返还比例的重要因素,认为离婚时应根据共同生活时间、孕育子女等事实对数额过高的彩礼酌情返还。

我注意到,《征求意见稿》也表明,在双方已登记结婚且共同生活的前提下,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时间、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有无孕育子女、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彩礼,以及返还的比例。

这一典型案例及相应的征求意见稿条款,进一步统一法官的裁判标准,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更有利于婚姻关系的稳定。

兼顾公平原则,维护妇女合法权益

李先锋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法院家事法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规定了三种返还彩礼的情形:一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是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是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但现实生活中,存在着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却按照当地习俗举办婚礼并共同生活的情况。如果两人未登记结婚但长期共同生活,甚至生育了子女,那么机械地套用司法解释当中有关未登记结婚则返还彩礼的规定,显然是不合适的。

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二个典型案例中,就涉及了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共同生活了较长时间,且生育子女的情况。这种情况下一般不支持返还彩礼,裁判该案的法官考虑到公平原则,判决驳回了男方的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在评述这个典型案例时表示,在两人长期共同生活并孕育子女的情况下,如果仅仅由于未办理结婚登记,而要求接受彩礼一方全部返还彩礼,有违公平原则,也不利于保护妇女合法权益。审理彩礼纠纷时,既要平衡双方利益、考虑彩礼负担对给付彩礼一方生活的影响,也要注意对妇女合法权益的保护。

我们在审判当中,也曾遇到两人没办理结婚登记,但以夫妻名义长期共同生活的情况。在我审理的一个案子当中,男女双方共同生活多年,女方生儿育女、照顾家庭。而男方是这段关系中的过错方,在要求处理子女抚养问题时一并要求女方返还彩礼。他的理由是,依据法律规定,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彩礼可要求返还。

综合了女方对家庭的付出、男方是过错方、双方长期共同生活并养育子女等因素之后,我们并未支持男方的请求。

彩礼纠纷,背后往往是剪不断理还乱的家事矛盾,我们要考虑到每个家庭的不同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这一典型案例,让家事法官处理同类型案件时,更有底气,同时符合人们对于尊重女性对家庭的付出、维护女性权益的合理预期。

相应地,《征求意见稿》表明,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双方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法院应根据共同生活时间、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有无孕育子女、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参考风俗习惯,界定彩礼范围

冯淼 北京市房山区法院家事法官

在我审理过的一起离婚纠纷当中,男方要求女方返还其购买的价值11万元的结婚钻戒。两人闪婚闪离,一致同意离婚,但是对于戒指的定性和返还存在争议,女方认为这是恋爱期间的赠与,不应返还。

经过调查,钻戒确实是男方向女方求婚时买的,价值也较大,我认为应当将其界定为彩礼。在看到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三个典型案例时,我就想到了曾审理的这个案子。在典型案例三中,男女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但仅有短暂同居经历。法院将男方标注为五金的转账界定为彩礼,判决女方在扣除两人筹备婚礼、旅游等结婚共同开销之后,返还大部分彩礼。

每个家事案件都有其特殊性,案情及彩礼的形态、数额也不完全相似。但典型案例中,结合习俗将备注为五金的转账认定为彩礼,为现实中赠与有缔结婚约意义的特殊首饰等情况的界定,提供了参考。

为进一步具体界定彩礼的形式和范围,《征求意见稿》明确,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综合双方当地民间习俗、给付目的、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大小、给付人及接收人等因素,认定彩礼范围。另外,婚约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婚约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消费性支出,以及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不属于彩礼。

男女双方从初次见面到确定恋爱关系,再到订立婚约、举行婚礼、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等,每个时间段都可能互赠财物。改口费见面礼三金五金……每个地方习俗不同,每对情侣表达感情的形式也不同。界定这些财物的性质,是正确适用法律的前提。《征求意见稿》既将风俗习惯引入法律对彩礼的界定当中,又对不属于彩礼的情形予以排除,给法官提供了详细的裁判指引。

推动移风易俗,女方父母同为被告

项江陵 重庆市第三中级法院家事法官

在典型案例四中,男方给付彩礼后,双方未能成婚。解除婚约后,男方起诉要求女方及其父母共同返还彩礼及定亲礼。法院将女方及其父母列为共同被告,并判决女方返还扣除嫁妆、筹备婚礼必要费用后的彩礼,同时判决女方父母返还其接收的定亲礼3万元。

这个案子让我想到,我在审理一起彩礼纠纷过程中,对于彩礼返还主体的确定,就和一审法官有着不同的判断。在那个案子中,男女双方恋爱多年,双方父母协商结婚事宜,由男方向女方母亲的支付宝账户支付彩礼5.8万元。女方母亲收到这笔钱后,向其女儿支付宝账户转账19992元。数月后这对情侣分手,男方起诉女方及其母亲共同归还彩礼。一审法院只判决女方对彩礼进行返还,并未判决其母亲共同返还。于是男方针对返还主体提出上诉。

我认为,在实际生活中,彩礼的给付人和接受人并不仅限于男女双方,还可能包括双方的父母及亲属。因为儿女的终身大事,一般由父母参与操办,赠送、接收彩礼也可能有双方父母的参与。我们在二审时就将女方母亲列为共同被告,判决女方及其母亲对彩礼承担连带返还责任。

《征求意见稿》明确,婚约财产纠纷中,婚约一方及其实际给付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原告;婚约另一方及其实际接收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被告。这一规定符合风俗习惯,也有利于查明彩礼数额、彩礼实际使用情况等案件事实,从而依法作出裁判,既充分尊重习俗,又推动移风易俗。

作为家事法官,我们将继续处理好彩礼纠纷的难点、堵点,引导树立正确婚恋观,为爱和家庭减负。

高额彩礼并非家庭幸福的秘籍,反而可能成为矛盾纠纷的导火索。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及征求意见稿,理清彩礼纠纷、统一法律适用,以案释法,引导彩礼从 财回归于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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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以案说法,家事法官话彩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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