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长春,女子孙某为了提高孩子的成绩,给孩子找了一个女家教,看着29岁的王某,孙某有些担心,毕竟,她也听过某些传闻。
之后,孙某说服了自己,王某不是培训机构的职员,她是某学校的老师,有正当职业,为人和气,很正经,看着也不像乱来的人。
谁曾想到,突然有一天,孩子告诉孙某,爸爸与老师的关系有些对劲,两人经常偷偷地在一起,很亲密,像是在谈恋爱。
孙某当时就慌了,她没想到,自己也会遇到这种事情,但孙某终究不是普通的女性,她让自己冷静下来后,开始收集丈夫出轨王某的证据。
不查不要紧,一查就被吓了一跳。两人已保持不正当关系长达4年之久,还经常在自己家里、酒店内发生关系,非常大胆。
证据收集完后,孙某开始了破局行动。
当丈夫再一次与王某到某酒店私会时,孙某等在楼下,拨打了110报警电话,民警来了个捉奸在床。
随后,孙某又向王某所在学校、教育局投诉,并公布了王某破坏自己家庭,与自己丈夫长期保持不正当关系的证据,让王某无法在学校立足。
学校通过调查,确认属实后,对王某作出了记过处分,王某当年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紧接着,孙某以夫妻双方感情已破裂为由,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判处准予离婚。
《民法典》第1079条规定,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感情是否破裂,没有客观标准,只能进行主观判断,但是,这一条列举了5种视为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
其中包括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和兜底条款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中孙某丈夫虽然出轨了王某,而且两人长期保持不正当关系,但是,并不属于与他人同居。
法律上的同居认定,非常严格,需要长期、稳定的一同生活,或者公开以夫妻的名义共同生活。这里说的长期,一般是指3个月以上。
也就是说,孙某与丈夫离婚,属于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不属于与他人同居。
《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配偶一方有重大过错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法庭上,孙某提供了100多段王某与丈夫在一起的视频,其中不乏两人亲密的片段。
民事纠纷,实行的是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不管是离婚诉讼,还是损害赔偿,都需要无过错方提供证据证明。
最终,因孙某提供了充分的证据,法院审理后,支持了孙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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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今日头条蚂蚁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