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上游新闻报道,签下价值51万元直播带货合同,安排陈小春和网红一起带货,结果3场直播只卖出5000元,商家一纸诉状将负责直播推广的传媒公司告上法庭。广州市中院于近日作出二审裁决,判决直播推广协议的传媒公司向原告商家返还41万余元服务费。
从广州市中院的这份民事判决书中看到,陈小春和网红的几场直播带货,不仅没有预想的火爆,反而是销售寥寥,可以说是“花钱买了个寂寞”。对于花钱请明星、请网红的公司来说,自然感到“钱花得不值”,付出51万元竟然只换来5000元销售额,真是“赔了夫人又折兵”。
法院依约判决直播推广协议公司返还41万余元服务费,为商家减少了实际损失,但靠明星直播带货仅卖出5000元这样的结果,颇值得一些企业反思。
在实际直播执行中,主播甲、主播乙、网红丙的直播场次均为1场,陈小春直播1场后,因涉案商品没在直播间上商品链接导致下架,需要陈小春补充直播1场,但陈小春本人未能直播,而是由其助理代替陈小春补播,助理补播的效果显然不能等同于陈小春,且陈小春助理也不是原合同约定的流量主播,故应视为陈小春直播不成功。综上,传媒公司实际安排直播成功共计3场,但合同约定应直播16场,故某传媒公司严重违约。
广州市中院终审判决,按摩器公司选择按照未能直播的场次比例退款合理,即传媒公司应向按摩器公司总计退还服务费418437.5元(515000元*13/16)。